技术服务公司,技术服务机构是什么?
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以及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附表1和附表2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nbsp;
科技服务公司三大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Ⅰ类医疗器械销售。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7号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消防技术服务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收费应当遵守价格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四)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并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
(三)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
(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抽查内容为:
(一)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三)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护保养、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八)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
(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三)从事相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八)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九)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其他火灾,可以根据需要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
倒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抽查内容实施。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五)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或者指定、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个人财物,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
本规定所称失实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部分不符、结论定性部分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目录,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应急管理部制定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原《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于2014年2月3日发布施行,2016年1月14日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对于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原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明确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也作出相应修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二是机构设立条件过高、存在从业地域限制,导致经营成本投入大,不利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三是对实践中暴露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服务活动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和必要的惩戒措施。应急管理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重新制定了《规定》。《规定》于2021年8月17日经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9月13日以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发布。
二、《规定》的出台的重要意义
《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规定》的制定是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重要举措。《规定》的出台,对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规定》从哪几个方面体现了便民利企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定》强化了便民利企措施。一是取消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级制度,适当降低了从业条件,下调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要求。三是解除从业地域限制,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四是调整从业范围,将属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范围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调整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从业范围,减少社会单位和群众负担。同时,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中增加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五是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结论文件,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单位(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充分发挥其服务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的改变
与原有资质条件相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是下调了场所面积,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由最多300平方米统一调整为200平方米;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由最多200平方米统一调整为100平方米;将同时从事两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由300平方米调整为200平方米。二是减少了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数量,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由最多10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由最多12人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将同时从事两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最少从业人数降低到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三是明确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中消防设施操作员的具体数量,要求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同时,取消了高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人员数量有关要求。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开展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两类,分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六、《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为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质量,《规定》重点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四类监督检查形式,一是消防救援机构在对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对为该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二是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三是发生有人员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四是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同时明确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火灾倒查和专项检查的实施方式。
七、《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
《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加强监管,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发布从业、诚信和监督管理信息。同时,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积分信用管理,并将违法失信行为及查处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制定。
八、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维保检测弄虚作假等问题,《规定》如何进行解决的?
近几年,天津“10·28”重大火灾、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等暴露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从业、弄虚作假等问题,为了整治这些突出问题,《规定》对此进行规范:一是在从业条件中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禁止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直接办机构、搞经营,强化消防技术服务的市场属性,减少非市场因素干扰。二是针对一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承接业务后,不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直接出具结论文件问题,将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列入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三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条文相衔接,明确界定了出具的虚假文件和失实文件的情形,便于工作实践中认定和操作。
九、《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明确对不具备从业条件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二是明确了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有该违法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是明确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等六类不规范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是规定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三类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五是规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还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